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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新北市政府海外參展補助計劃
瀏覽數:2186+ | 2020-01-09
撰文者 | 新北市政府
內容及圖片來源 | 新北市政府
 109年度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鼓勵廠商國外參展補助計畫
 
為積極響應全球化國際市場,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提供廠商國外參展補助,鼓勵廠商積極組團參加國際工商展售活動,擴大與專業買主接觸機會,以拓展新北市產業形象及貿易商機,進一步爭取訂單並擴大國際市場占有率,除鼓勵新北市公協會率廠商參展外,另開放個別廠商申請參展補助,鼓勵相關廠商參與重點拓銷市場之展售活動。
一、依據: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鼓勵參與工商經貿活動補助要點第3點第2、3項辦理。(要點下載)。
二、申請條件:
(一) 展售活動:國外工商展售活動,並以傳統製造業或雲端運算、國際物流、生技醫療、數位內容、綠色能源、ICT等產業,及新南向18國(印尼、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汶萊、越南、緬甸、柬埔寨、寮國、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爾、斯里蘭卡、不丹、澳大利亞、紐西蘭)、日本等重點拓銷市場為優先補助對象。
 
(二) 申請單位:
  1. 就以下資格擇一提出申請,且同一廠商不得就同一展售活動同時為2目資格之受補助對象:
    1. 工商團體組團參展: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或其他相關法令登記於本市之工商團體率本市廠商組團參展,參展廠商須至少5家為其所屬會員並為依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商業或工廠,由工商團體向本局提出申請。
    2. 本市廠商個別參展:依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工廠向本局提出申請。
  2. 公司(商業)及工廠皆登記於新北市者優先補助。
  3. 第1款第1目及第2目所稱之公司不含外國公司於本市設立之分公司。
     
(三) 組團參展之受補助單位(各參展廠商)攤位須相互緊鄰,且以新北產業形象方式呈現;個別參展之受補助單位需以新北產業形象方式呈現:
  1. 包括新北形象架高裝潢,或張貼新北市識別標誌(張貼於公司楣板或展櫃、展板等明顯固定位置)2種方式,並以前者為優先補助對象。(範例檔下載
  2. 採新北形象架高裝潢者,可擇一新北市識別標誌檔案下載輸出:(中英文AI下載、(中英文JPEG下載)、(英文直橫式PSD下載)、(英文直式JPEG下載)、(英文橫式JPEG下載
  3. 該團參展廠商總家數逾20家且未相互緊鄰之家數未超過該團參展廠商總家數之20%者,未相互緊鄰之參展廠商得經審查會個案認定是否核予補助。
     
(四) 為鼓勵多方拓展貿易商機,本計畫將優先補助重點拓銷市場之展售活動,且因預算有限,本計畫訂有下述限制:
  1. 同一展售活動已申請或獲得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計畫申請補助(包括已參加公協會籌組之參展團且獲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或參加之展售活動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辦者,如經濟部國貿局委託外貿協會辦理之參展團)。
  2. 同一工商團體或同一廠商同一年度補助參加1個展售活動為原則,超過部分酌減補助額度或不予補助。
     
三、補助額度:
最高補助比例不得超過補助項目總經費50%,且補助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裝潢、文宣廣告。另補助額度依申請對象分述如下:
(一) 工商團體組團參展:最高補助金額將依其參展廠商家數核定,每一參展家數,最高補助新台幣10萬元,且工商團體應將8成以上補助款用於本市參展廠商,核銷時應檢附本市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憑核。
(二) 本市廠商個別參展:每一參展家數,最高補助新台幣5萬元(補助額度視當梯次申請廠商家數調整)。
 
四、受理申請時間:
(一) 請於下列109年展售活動月份對應之受理申請時間內送件,未於規定時間內送件者不予受理,無法受理者或經審查後資格不符者概不退件。
(二)
梯次 展售活動月份 受理申請時間
109年1~6月      109年1月13日~109年1月31日
109年7~12月      109年6月1日至6月30日
 
 ※註:如展售活動跨月份者,以展售活動起始日所屬月份認定之。
 
五、提案申請程序:
(一) 提送方式:於上述受理申請時間內檢附計畫書正本3份及電子檔,郵寄或於上班時間親送至「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商業發展科」(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樓。(信封請註明「申請參展補助計畫」)。
(二) 每份計畫書應檢附下列文件,依附件順序排列,並於每份計畫書左側上方裝訂(請勿每個附件分開裝訂):
  1. 封面 申請書封面.doc申請書封面.odt
  2. 申請表 申請表.doc申請表.odt申請表-範例.pdf
  3. 執行規劃 執行規劃(個別).doc / 執行規劃(組團).odt 、執行規劃(組團).doc
  4. 經費概算表(僅限定填列本計畫補助之經費項目) 經費概算表.xlsx經費概算表.ods經費概算表-範例.pdf
  5. 經主管機關核可設立之證明文件
  6. 另工商團體組團參展者,須附每一參展廠商會員證影本各1份;未製作會員證之工商團體,得以會員名冊加蓋工商團體大小章代之。
(三) 其他注意事項:計畫書內「執行規劃」第四項執行方式之「新北產業形象呈現方式」,請敘明相關規劃,並提供呈現方式示意圖或照片(核銷時請依第八點規定提供照片及大會攤位圖,供核對攤位配置情形),若未依原規劃執行或團內各參展廠商攤位未相互緊鄰,本局得扣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1. 團內各參展廠商攤位未相互緊鄰(組團參展):取消補助款。
  2. 未依規劃以架高裝潢方式呈現新北產業形象:扣減原補助款10%。
  3. 未檢附符合規定之照片:扣減原補助款10%。
  4. 除上述1至4款外,其餘未依原規劃執行之情況,本局得依執行狀況扣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六、本局審查程序:
(一) 初審: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審查其各項文件是否完備。
(二) 複審:
  1. 請申請對象派員到場簡報(審查會時間另行通知,並請事先提供簡報檔案),由本局成立之審查小組就展售活動國家、產業屬性及新北產業形象呈現方式等各面向評估審查,並擇優提供補助。
  2. 審查標準(優先補助標準):
  3. 可配合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招商宣傳作業者。
  4. 展覽地點位於重點拓銷市場者優先補助。
  5. 傳統製造業或雲端運算、國際物流、生技醫療、數位內容、綠色能源、ICT等產業優先補助。
  6. 新北產業形象以架高裝潢呈現者優先補助。
  7. 公司(商業)及工廠皆登記於新北市者優先補助。
(三) 結果通知:本局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七、計畫變更程序:
(一) 經本局審查核定之展售計畫,其活動內容(包含新北產業形象呈現方式、展出日期,但不包含變更展售活動)、參展名單或經費支出項目(如申請補助項目由2項減為1項)如須變更,應於展售活動開始之14日前,以書面向本局申請,本局將視變更內容,依審查標準核算補助金額。
(二) 應檢附下列文件正本2份:
  1. 變更申請表 變更申請表.doc變更申請表.odt變更申請表-範例.pdf
  2. 變更經費概算表 變更經費概算表.xlsx變更經費概算表.ods變更經費概算表-範例.pdf
(三) 其他注意事項:受補助對象未依規定期限提送變更申請者,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原核定補助經費千分之一扣減之。如於展前1天仍未提送變更者,本局將直接扣減5%補助金額。
 
 
 
 
八、核銷撥款程序:
(一) 受補助對象應於展售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若遇年度終了時,則應於當年度12月31日前;終了後5日內,憑郵戳)向本局辦理核銷,屆期未辦理核銷者,不予撥款。郵寄或親送成果報告書正本1份,電子檔及照片光碟、領據(工商團體組團需再附收據)正本、存摺影本各1份至本局,以辦理請領補助款事宜。
  1. 成果報告書正本1份,每份應包含下列文件(請依附件順序排列,並於每份成果報告書左側上方裝訂):
  2. 封面 成果報告書封面.doc成果報告書封面.odt
  3. 活動內容及過程紀錄(包含照片)。活動內容及過程紀錄(團體).doc活動內容及過程紀錄(團體).odt  \  活動內容及過程紀錄(個別).doc活動內容及過程紀錄(個別).odt  \  活動內容及過程紀錄-範例.pdf
  4. 經費收支結算表。經費收支結算表.xlsx經費收支結算表.ods經費收支結算表-範例.pdf
  5. 大會攤位圖。
  6. 場地租金、場地裝潢、文宣廣告支出原始憑證(如:發票/收據等)正本,(原始憑證正本若另有用途,請提供影本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及說明無法取得正本之原因或用途(例如「正本報稅用」),並加蓋工商團體(工商團體組團)或各公司(個別廠商參展)大小章)。
    1. 電子檔及照片光碟1份:應提供成果報告書電子檔及照片光碟。照片所呈現攤位之公司招牌名稱須與組團參展或個別參展之各廠商名稱(廠商中文或英文名稱)一致,且照片須包含每家廠商攤位照片至少各1張(包含展場活動現況、廠商招牌、新北市識別標誌)以呈現攤位使用情形,及新北產業形象呈現全景照片至少2張。
    2. 領據(工商團體組團需再附收據)、存摺各1份:
  7. 工商團體組團參展:
Œ工商團體領據正本。領據(團體).doc領據(團體).odt
本市每一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正本。收據(團體).doc收據(團體).odt
Ž工商團體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1. 本市廠商個別參展:
Œ參展廠商領據正本。領據(個別).doc領據(個別).odt
參展廠商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二) 其他注意事項:
  1. 「經費收支結算表」請依原始單據憑證核實填列報支,並請會計人員簽章。工商團體組團參展者,「經費收支結算表」實際金額分攤明細「獲補助金額」欄位非填列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核定之金額,請填列各廠商實領金額(該金額需與收據上金額相同)。
  2. 英(外)文單據請務必加註中文翻譯(應翻譯資訊至少含括單位名稱/展名/展期及金額)。
  3. 各項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4. 領據、收據金額請以國字數字表示。
  5. 核銷之發票如為三聯式,應檢附第三聯收執聯。
  6. 經費結算若需換算匯率無銀行水單證明或為現場支付者,則依展售活動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為依據計算。
  7. 補助項目之單據買受人規定依申請對象分述如下:
    1. 工商團體組團參展:受補助項目其單據買受人須與工商團體名稱一致。
    2. 本市廠商個別參展:受補助項目其單據買受人須與廠商名稱一致。
  8. 成果報告書內申請單位大小章需與原申請書相同。
  9. 應備文件不全者,將以電子郵件等形式通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申請。
  10. 未依規定期限提送成果報告書,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原核定補助經費千分之一扣減之,如於規定期限後1個月內仍未提送者,將直接取消補助。
計算公式:實際補助金額=核定補助金額X(1-(逾期日數X0.001))
  1. 本局得視展售活動之成效、經費運用情形是否符合原規劃等方面,酌減或不予補助。
  2. 團內各參展廠商攤位未相互緊鄰(組團參展):取消補助款。
  3. 未依規劃以架高裝潢方式呈現新北產業形象:扣減原補助款10%。     
  4. 未檢附符合規定之照片:扣減原補助款10%。
  5. 除上述1至3款外,其餘不符原規劃執行之情況,本局得依執行狀況扣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6. 原核定補助金額大於受補助對象實際執行計畫用於補助項目(場地租金、場地裝潢、文宣廣告)總經費之50%時,本局將就其超過部分扣減之。如因違反本計畫規範扣減原補助款,則依扣減後之補助金額取代原核定補助金額進行檢視。
  7. 受補助單位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取消參展活動,本局將予以記點,二年內倘累計達二次以上,將停止該補助一年。
  8. 受補助對象不得有虛報、浮報或欺騙等情事,如經查證確有前述情事,將不予補助,並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9. 同一展售活動已申請或獲得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包括參加公協會籌組之參展團且獲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或參加之展售活動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辦者,如國貿局委託外貿協會辦理之參展團),不得再依本計畫申請補助。如經查證確有違規重複申請或重複領取補助款之情事,除應繳回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對象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10. 受補助對象應留存計畫相關資料文件表單(含單據憑證),本局得不定期派員查核受補助計畫之執行及經費支用情形,受補助對象不得拒絕。
     
九、受理申請窗口:
(一) 聯絡人:李小姐
(二) 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5323
(三) 傳真:(02)2969-8949
(四) 電子郵件:AF1355@ntpc.gov.tw
(五)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3樓
 
十、其它事項:
(一) 其他本計畫未盡事宜依「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鼓勵參與工商經貿活動補助要點」辦理。
(二) 本計畫所訂之提送時間計算方式,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專人親送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收文所載日期為準。
(三) 受補助對象執行展售活動所衍生之文字、照片、影音等物件,本局基於公益或政令宣導用途,享有使用及重製之權利,受補助對象不得拒絕。
(四) 本計畫預算須俟議會審核通過後方可動支使用。
(五) 本計畫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等資訊將定期於網際網路公開。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鼓勵廠商國外參展補助計畫檔案下載.docx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鼓勵廠商國外參展補助計畫檔案下載.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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