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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新北展覽補助要截止了!!
瀏覽數:4659+ | 2015-12-14
撰文者 | 新北市政府
內容及圖片來源 | 新北市政府
105年度新北市政府參展補助計畫
(105下半年度展覽截止日期為105/5/31!)

為積極響應全球化國際市場,並改善廠商單打獨鬥個別參展之有限力量,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將提供組團參展補助,鼓勵廠商積極組團參加國際工商展售活動,擴大與專業買主接觸機會,以拓展新北市產業形象及貿易商機,以爭取訂單並擴大國際市場佔有率。

icon一、依據: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鼓勵參與工商經貿活動補助要點第3點第2、3項辦理(要點PDF下載)

icon二、申請資格:

(一)展售活動:以傳統製造業或雲端運算、國際物流、生技醫療、數位內容、綠色能源、ICT等產業範疇之國外工商展售活動(含大陸及港、澳)為展售補助類型

(二)申請單位:就以下資格擇一提出申請,且同一廠商不得就同一展售活動同時為2款資格之受補助對象:

1. 民間團體組團參展:合法立案之全國性或本市民間團體率本市廠商組團參展,參展廠商須至少5家為其所屬會員並依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工廠,由民間團體向本局提出申請。

2. 本市廠商組團參展:依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工廠自行組團參展,參展廠商須至少3家,並由其中1家擔任代表廠商向本局提出申請。  
※註1:受補助單位(各參展廠商)攤位須相互緊鄰且應以新北產業形象方式呈現(範例下載),並於攤位明顯處揭示新北市政府識別標誌(JPEG下載)(AI下載),標誌大小至少須A4尺寸以上,並固定於明顯位置(請勿使用立牌或由人員手執),並注意美觀。  
※註2:欲以第2款資格申請但無法自行找齊3家廠商者,若願意且同意本局將聯絡方式提供予欲參加同一展售活動之廠商,可將資訊(欲參加之展售活動、公司名稱、聯絡人、連絡電話)寄至本計畫受理窗口信箱(請參考第9點),本局將提供彼此聯絡方式由廠商自行接洽,並保留資料至受理期間結束。

(三)為鼓勵多方拓展貿易商機,本計畫將優先補助於中國大陸之展售活動,且因預算有限,
       本計畫訂有下述限制:

1. 同一展售活動已獲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計畫申請補助(包括已參加公協會籌組之參展團且獲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或參加之展售活動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辦者,如國貿局委託外貿協會辦理之參展團)。

2. 同一民間團體一年至多補助2個展售活動為原則。


icon三、補助額度:

最高補助比例不得超過補助項目總經費50%,且補助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裝潢。另補助額度依申請對象分述如下:

1. 民間團體組團參展:最高補助金額將依其參展廠商家數核定,每一參展家數最高補助新台幣10萬元,且民間團體應將8成以上補助款用於本市參展廠商,核銷時應檢附本市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憑核。

2. 本市廠商組團參展:每一參展家數最高補助新台幣8萬元


icon四、受理申請時間:

(一) 請於下列105年展售活動月份對應之受理申請時間內送件,未於規定時間內送件者不予受理,無法受理者或經審查後資格不符者概不退件。

(二)

梯次

展售活動月份

受理申請時間

105年1~12月

104年12月1日~12月31日

105年7~12月 105年 5月1日~ 5月31日

※註1:如展售活動跨月份者,以展售活動起始日所屬月份認定之。
※註2:105年7~12月展售活動可擇一梯次提出申請。


icon五、提案申請程序:

(一)提送方式: 於上述受理申請時間內檢附計畫書正本6份,郵寄或於上班時間親送至「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招商科」(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信封請註明「申請組團參展補助計畫」)

(二)每份計畫書應檢附文件:

1. 封面(附件1)WORD下載參考範例
2.申請表(附件2)WORD下載參考範例
3.執行規劃(附件3)WORD下載參考範例
4.經費概算表(附件4)EXCEL下載參考範例
5.各參展廠商(公司、行號、工廠)經主管機關核可設立之證明文件。
6.民間團體組團參展者,須另附團體立案證書每一參展廠商會員證影本

※註:請依上述附件順序排好,並於每份計畫書左側上下方裝訂。

 

(三)其他注意事項:計畫書內「執行規劃」第四項執行方式之「新北產業形象呈現方式」,請敘明相關規劃及呈現方式,若未依原規劃執行,本局得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icon六、本局審查程序:

(一)初審:由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審查其各項文件是否完備。

(二)複審:由本請申請對象派員到場簡報(審查會時間另行通知,並請事先提供簡報檔案),由本局成立之審查小組就展售活動國家產業屬性新北產業形象呈現方式等各面向評估審查,並擇優提供補助

(三)結果通知:本局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icon七、計畫變更程序:

(一)經本局審查核定之展售計畫,其活動內容(如展出日期延後,但不包含變更展售活動)、參展名單或經費支出項目(如申請補助項目由2項減為1項)如須變更,應於展售活動開始之7日前,以書面向本局申請。

(二)應檢附下列文件正本2份

1.變更申請表(附件5)WORD下載參考範例
2.變更經費概算表(附件6)EXCEL下載參考範例

(三)其他注意事項:受補助對象未經本局同意即予變更者,本局得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例如原申請場地租金及場地裝潢2項補助項目,惟實際僅支出場地租金1項且金額低於申請時補助項目總預算,卻未依期限提出變更,本局將依核定補助款金額佔總預算之比重,等比例刪減實際補助款金額。)

icon八、核銷撥款程序:

(一) 受補助對象應於展售活動結束後30日(若遇年度終了時,則應於當年度12月31日前),郵寄或親送成果報告書正本3份,及照片光碟、領據(民間團體組團需再附收據正本存摺影本各1份至本局,以辦理請領補助款事宜。
1. 成果報告書正本3份,每份應包含下列文件:  
(1) 封面(附件7)WORD下載參考範例  
(2) 活動內容及過程紀錄(包含照片)(附件8)WORD下載參考範例  
(3) 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9)EXCEL下載參考範例  
(4) 場地租金、場地裝潢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正本(另2份請附影本,原始憑證正本若需用於報稅,請提供影本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及正本用途,並加蓋民間團體(民間團體組團)或各公司(本市廠商組團)大小章)   ※註:請依上述附件順序排好,並於每份成果報告書左側上下方裝訂。

2. 照片光碟1份:攤位之公司招牌名稱須與組團參展之各廠商名稱一致,且照片須包含每家廠商攤位照片至少各1張(包含展場活動現況、廠商招牌、新北市政府識別標誌)以呈現攤位使用情形,及新北產業形象呈現全景照片至少2張

3. 領據(民間團體組團需再附收據)、存摺各1份:  
(1) 民間團體組團參展:
a.民間團體領據正本(附件10)WORD下載參考範例
b.本市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正本(附件11)WORD下載參考範例
c.民間團體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大小章)  

(2) 本市廠商組團參展:
a.每一參展廠商領據正本(附件10)WORD下載參考範例
b.每一參展廠商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1份(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各公司大小章

(二) 其他注意事項:
1. 「經費收支結算表」請依原始單據憑證核實填列報支,並請會計人員簽章。民間團體組團參展者,「經費收支結算表」實際金額分攤明細「獲補助金額」欄位非填列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核定之金額,請填列各廠商實領金額(該金額需與收據上金額相同)

2. 補助項目之單據買受人規定依申請對象分述如下:
(1)民間團體組團參展:受補助項目其單據買受人須與民間團體名稱一致。
(2)本市廠商組團參展:受補助項目其單據買受人須與其組團參展之各廠商名稱一致。

3. 成果報告書內申請單位大小章需與原申請書相同

4. 經費結算若需換算匯率無銀行水單證明者,則依展售活動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5. 未依規定期限提送成果報告書,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原核定補助經費千分之一扣減之,如於規定期限後1個月內仍未提送者,將直接取消補助。 計算公式:實際補助金額=核定補助金額X(1-(逾期日數X0.001))

6. 本局得視展售活動之成效、經費運用情形及「新北產業形象呈現方式」是否符合原規劃等方面,酌減或不予補助

7. 原核定補助金額大於受補助對象實際執行計畫用於補助項目(場地租金、場地裝潢)總經費之50%時,本局將就其超過部分扣減之。

8. 受補助對象不得有虛報、浮報或欺騙等情事;同一展售活動已獲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包括參加公協會籌組之參展團且獲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或參加之展售活動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辦者,如國貿局委託外貿協會辦理之參展團,不得再依本計畫申請補助。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或違規重複領取補助款之情事,除應繳回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對象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9. 受補助對象應留存計畫相關資料文件表單(含單據憑證),本局得不定期派員查核受補助計畫之執行及經費支用情形,受補助對象不得拒絕。


icon九、受理申請窗口:

(一)聯絡人:楊小姐
(二)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5483
(三)傳真:(02)2964-4771
(四)電子郵件:ae7744@ntpc.gov.tw
(五)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


icon十、其它事項:

(一) 其他本計畫未盡事宜依「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鼓勵參與工商經貿活動補助要點」辦理。

(二) 本計畫所訂之提送時間計算方式,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專人親送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收文所載日期為準。

(三) 受補助對象執行展售活動所衍生之文字、照片、影音等物件,本局基於公益或政令宣導用途,享有使用及重製之權利,受補助對象不得拒絕。

(四) 本計畫預算須俟議會審核通過後方可動支使用。
(五) 本計畫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等資訊將定期提送本府主計處於網際網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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